《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的撤回,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要约的撤回;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的撤回,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可以撤回吗,要约可以撤回的例外?
1、承诺只有撤回,承诺是不能撤销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无法撤销。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承诺是采取到达主义。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相关法条如下:《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